(2017)晋08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蕾,李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财保25号申请人:潘蕾,女。被申请人:李振宇,男。申请人潘蕾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宇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柴振龙以其所有的晋M1×号小型普通客车为申请人潘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宇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柴振龙所有的晋M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潘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毋春梅审判员 尚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