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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28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宁,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务工人员,住甘肃省玉门市新市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宁至本市东环路星晴网吧,趁被害人贺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置在26号机位桌上的IPHONE6PLUS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6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王宁至本市东环路星晴网吧,趁被害人贺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置在26号机位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600元IPHONE6PLUS手机1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上述赃物,并发还被害人贺某。被告人王宁庭审前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暂存于本院财政专户。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宁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证意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报告、中国银行缴款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宁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次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王宁系初次犯罪,决定对其判处罚金刑。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预缴的罚金四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碧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