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陈振法与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法,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476号原告陈振法,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8幢。法定代表人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杨杨,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宿舍。原告陈振法诉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陈振法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法撤回对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郭 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彤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