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执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振华、孙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振华,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4063号申请执行人白振华,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辉,男,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白振华与被执行人孙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5690元,执行费2235元。被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辉给付申请执行人白振华1000元,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管庆生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