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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执行人薛福炉申请执行赵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福炉,赵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202-1号申请执行人薛福炉,男,1953年6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赵聪玲,女,1969年5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福炉与被执行人赵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聪玲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赵聪玲名下有一处房产,本院将该处房产予以查封后,被执行人偿还了申请执行人薛福炉100000元,2017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赵聪玲房产的查封,并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炜审判员 毛柏青审判员 郭春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思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