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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1与被执行人黄某2诈骗罪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4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91年10月12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被执行人黄某2,男,1981年6月2日生,住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某1与被执行人黄某2追讨诈骗赃款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雨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某2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信息,其名下银行存款已被我院冻结,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某2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2×××14,冻结金额0元;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11×××10,冻结金额0元;交通银行银行银行卡62×××65,冻结金额0元。经过调查,被执行人黄某2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现关押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承办人于2017年4月19日到江苏省金陵监狱提审了被执行人黄某2,黄某2陈述其诈骗所得已经全部用于购买网络“时时彩”,家中父母的多年积蓄也被其骗取挥霍,其妻子已经离家出走,家中现只有其父母帮其照顾小孩,没有经济能力偿还诈骗账款。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电话笔录、提审照片、提讯提解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泰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王旭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晟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