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冯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冯木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84号原告:江广亮,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冯木秀,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江广亮诉被告冯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广亮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汝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