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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江广亮与冯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广亮,冯木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84号原告:江广亮,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冯木秀,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江广亮诉被告冯木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江广亮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广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江广亮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汝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