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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高文强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高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者洪。被执行人高文强,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文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51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高文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高文强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文强的存款人民币3916.1元(含应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不足之数,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高文强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