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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龚安枝与雷立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安枝,雷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龚安枝,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雷立荣,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安枝与被执行人雷立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雷立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安枝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迪松审判员  叶云海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