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高明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高明,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高明,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15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8日,住武胜县。本院(2016)川162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涛在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胜管理部应领取的住房公积金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