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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字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凤林诉杨凤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林,杨凤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2244号原告:王凤林,男,住德惠市。被告:杨凤志,男,住德惠市王凤林诉杨凤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王凤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凤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28元,由原告承担84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