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字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凤林诉杨凤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林,杨凤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字2244号原告:王凤林,男,住德惠市。被告:杨凤志,男,住德惠市王凤林诉杨凤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王凤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凤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28元,由原告承担84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