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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与毛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毛炜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0号。法定代表人:顾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天霖,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炜,男,196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现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辉,男,住南京市鼓楼区,由南京龙羽货物联运有限公司推荐。上诉人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0元,减半收取7690元,由上诉人南京复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旭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