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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挺与韩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挺,韩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173号原告:蒋挺,女,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韩国军,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蒋挺诉被告韩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蒋挺���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成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楼青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