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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军杰诉被告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杰,张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347号申请执行人吴军杰,男,1981年7月30日,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国祥,男,1953年5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吴军杰申请执行张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