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2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秘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昌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354号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温永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昌荣,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昌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李昌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吉林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