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胡敬民与翟国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敬民,翟国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056号原告胡敬民,男,汉族,住宁陵县。被告翟国富,男,住宁陵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29号众合环宇国际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敬民诉被告翟国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敬民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敬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敬民负担。审判员 李 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印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