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尚伏东与张云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程序变更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伏东,张云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27号原告:尚伏东,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张云高,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原告尚伏东与被告张云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进一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缪晓丽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