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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尚伏东与张云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程序变更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伏东,张云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827号原告:尚伏东,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张云高,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原告尚伏东与被告张云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进一步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缪晓丽人民陪审员  李志新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