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老舍茶楼其他案由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大祥区老舍茶楼,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大祥区老舍茶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0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恒良,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老舍茶楼。法定代表人隆文华,该店经营者。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邵大人社监罚字(2016)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决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邵阳市大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邵大人社监罚字(2016)第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晓雨审判员 刘 莲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