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兵诉俄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俄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9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90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丹巴县人。被执行人俄热,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四川省新龙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俄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2015)新龙民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俄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俄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除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兵劳动报酬外,还背负许多其它债务,致使被执行人俄热外出躲避债务,至今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在新龙县交通警察大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一汽佳星牌黄色轿车,但由于该车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被新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达到报废标准,无拍卖价值。本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由于经济十分困难向我院申请执行司法救助,我院在审核申请执行人经济状况后决定向申请执行人张兵拨付本案申请标的百分之四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00元)的执行救助款即88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通过人民法院财务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张兵支付了该笔执行司法救助金。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雪绕翁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院印)书记员 李 连 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