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365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昊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昊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2365号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60号。法定代表人:周长康,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晔、乔治国,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昊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6号大街452号2幢A0507-A0508号房。法定代表人:童建辉。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昊恒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新东圳(苏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