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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建国、龚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国,龚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国,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兴县。被执行人龚永亮,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建国与被执行人龚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87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有住宅一套,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有零星存款,未予扣划;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结果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