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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3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福斯农资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福斯农资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43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福斯农资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宏贤,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生,职务不详。四川省福斯农资化工有限公司与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34641.97元及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张兆丰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