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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栗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19号原告:栗某,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栗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栗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陈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因系原件,内容客观真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栗某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国林审判员  林立楠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