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20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125号申请执行人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新集镇工业集中区18号。法定代表人邱国燊,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16995461-9。法定代表人贺海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核华兴达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