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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徐某诉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12行初50号原告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某,系徐某之姐。被告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某街道办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漆丹林,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金吉巧,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汪广秀人民陪审员  刘云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