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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姜宇生与李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宇生,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姜宇生,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李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李源偿还申请执行人姜宇生借款5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源的银行存款50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075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