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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蒲斌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斌,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862号申请执行人:蒲斌被执行人: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蒲斌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438486.00元,权利人尚未受偿3438486.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除在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享有7000余万元债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又由于德阳智芮物流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该公司的破产案件已立案受理。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