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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栾福平与被告李辉、吕治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福平,李辉,吕治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571号原告栾福平,现住东港市长山镇。被告李辉。被告吕治君,现住东港市北井子镇。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欠款系欠东港市长山镇润鑫水产品药店,该药店为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为当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