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栾福平与被告李辉、吕治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福平,李辉,吕治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571号原告栾福平,现住东港市长山镇。被告李辉。被告吕治君,现住东港市北井子镇。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欠款系欠东港市长山镇润鑫水产品药店,该药店为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为当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风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