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东荣、叶眉等与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荣,叶眉,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64号原告:朱东荣,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原告:叶眉,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骏,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万花,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江南新城G3-B1阳江总商会大厦808室。法定代表人:吴健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朱东荣、叶眉与被告阳江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朱东荣、叶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东荣、叶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荣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子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