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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259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文盲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于2016年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2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借口称有关部门对其在黄岛区大场镇旧房房场问题处理一直无结果,先后分别多次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青岛市经济开发区、民工宿舍等地,拨打110报警电话、12××5青岛民生在线电话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扬言称要杀村干部、带着炸药炸区政府,严重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打110报警电话扬言要杀人,公安派出所出警对其批评教育;2014年11月29日,李某某先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拨打110电话称要杀村干部,后又到黄岛区王台镇拨打110电话称要杀村干部,大场镇公安派出所对共进行了批评教育。2016年2月6日下午,李某某拨打12××5青岛民生在线电话称要携带炸药炸区政府。因适逢春节期间,黄岛公安局立即开展工作,组织刑警大队、积米崖边防派出所、灵山卫边防派出所、灵山卫公安派出所等警力30余人进行摸排走访调查,四处查找李某某的下落,并指令隐珠派出所出动警力对区政府加强警力巡逻布控。2016年2月10日,通过4天的摸排走访调查,在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地将李某某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称其爷爷李某某、父亲李某某曾在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三村居住,1958年全家去了东北。经查,1962年左右重新规划,分成现有四个村,并对原有零散的房屋全部重新拆倒进行了规划建设,无法证明李某某家房子的情况。2014年7月李某某从东北回来,多方反映其父亲的房子问题,因其反映问题属于行政审批范畴和房屋损害、房屋纠纷问题,不属于信访范畴,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2015年8月17日,2015年8月28日出具三级《信访不予受理通知书》。考虑到信访人生活困难,大场镇于2015年8月17日与李某某签订了《协议书》、《息诉罢访保证书》,并给予李某某3万元,李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其父亲李某某的房屋及祖坟的补偿问题。后李某某又以自己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为由继续到大场镇政府上访。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有关部门对其在黄岛区大场镇旧房房场问题处理一直无结果为由,先后分别多次在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青岛市经济开发区、民工宿舍等地,拨打110报警电话、12××5青岛民生在线电话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扬言称要杀村干部、带着炸药炸区政府,严重妨害了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打110报警电话扬言要杀人,公安派出所出警对其批评教育;2014年11月29日,李某某先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拨打110电话称要杀村干部,后又到黄岛区王台镇拨打110电话称要杀村干部,2014年12月3日大场镇公安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李某某表示知道错了,愿意接受处理,房子的事通过正常途径解决。2016年2月6日下午,李某某酒后拨打12××5青岛民生在线电话称要携带炸药炸区政府。因适逢春节期间,黄岛公安局立即开展工作,组织刑警大队、积米崖边防派出所、灵山卫边防派出所、灵山卫公安派出所等警力30余人进行摸排走访调查,四处查找李某某的下落,并指令隐珠派出所出动警力对区政府加强警力巡逻布控。2016年2月10日,通过4天的摸排走访调查,在青岛市黄岛区建筑工地将李某某抓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李某某的身份情况。3、110报警记录、110接警单、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李某某编拨打110报警电话、市政热线等扬言杀人、炸区政府行事实。4、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转办单、民生警务平台诉求事项工单、大场镇2014年群众来访登记表、信访来访、来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息诉罢访保证书、协议书等书证证实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因有关部门对其在黄岛区大场镇旧房房场问题处理一直无结果,先后分别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12××5青岛民生在线电话编造虚假恐怖信息。6、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李某某到大场镇信访其父亲李某某老房子被拆掉的事,因为李某某去东北是五六十年代的事,划分4个村时就没有李某某的户口,他的老房子自然倒塌还是别的什么情况无法考证,没有任何理由给李某某宅基地,也无法赔偿。2014年时大场镇派出所曾给打电话给我们说李某某在和胶南都打电话扬言要杀的村干部,让我们注意安全。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17日,经大场镇政府与村村委与李某某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大场镇村支付李某某救助金三万元,李某某领取了救助金,并在息诉罢访协议书上签字,保证以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到各级政府机关上访。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又以赔偿少了、自己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为由继续到大场镇政府上访,也拨打青岛市政务服务热线要求解决问题。8、证人李某1、李某2、高某2、李某3的证言证实,李某某父亲李某某曾在有房子,后来被村里拆了,村里重新给被拆房子的村民新盖房时应该没有给李某某家留出房场。十几年前李某某回来要房场,村书记没有给他房场他就回东北了。9、青岛市公安局大场镇派出所的证明证实李某某的父亲李某某从未出现在户口档案中,也未给李某某注销过户口。10、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李某某录音材料证实调取电话录音。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本案供证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22日折抵刑期22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惠芳审判员  刘 鹏审判员  张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