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9行初5号原告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济开发区金都陶瓷城9栋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590476-0。法定代表人郑怡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健,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0667821-8。法定代表人陈经儒,局长。委托代理人陆道海,男,1977年3月16日生,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对原告的请求作出了答复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文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晓华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简跃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