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戴春立与马凤英、田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立,马凤英,田春磊,田春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266号原告:戴春立,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凤英,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田春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田春旺,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田春旺、田春磊委托代理人马凤英,女,1964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正定县南岗村。原告戴春立诉马凤英、田春磊、田春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戴春立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春立撤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戴春立负担。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苗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