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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段保健与李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健,李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45号原告段保健,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卫红,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保健诉被告李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保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保健负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