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段保健与李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保健,李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45号原告段保健,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卫红,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保健诉被告李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保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段保健负担。审判员 朱文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为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