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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余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72号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1954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余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皖08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九千四百六十元、二十六台“明星97”游戏机、一台“捕鱼机”游戏机、一台“狮子猫”游戏机予以没收。本院立案执行没收财产一案。在执行中,公安机关将被执行人余某某的赌资9460元、二十六台“明星97”游戏机、一台“捕鱼机”游戏机、一台“狮子猫”游戏机予以没收。本院认为,本案没收财产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敏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春青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