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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钱志强与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志强,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875号原告:钱志强,男,出生于1986年2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钱海彬,男,出生于1962年12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系原告父亲。被告: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春潮。原告钱志强诉被告河南中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钱志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志强负担。审判员  杨世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