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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于书坤与严东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书坤,严东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2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书坤,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东其,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秀清,男,系河北省XXX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上诉人于书坤因与被上诉人严东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5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书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书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书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审 判 员 张兰珠审 判 员 张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雅丹书 记 员 姜雨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