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大鹏、周友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鹏,周友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刑初24号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大鹏,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钢筋工,住安福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友生,男,1969��4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福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煜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6月左右,被告人周友生三兄弟一起建新房,雇请被告人周大鹏为新房扎钢筋,由周友生对建房的具体事宜进行管理。8月31日16时30分许,周大鹏来到周友生的新房子里找周友生结未结清的工钱,由于周友生对周大鹏的施工不满意,拒绝当日支付,双方便发生口角与打架,后周大鹏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将周友生的头部打伤,周友生将周大鹏的右手打伤,经鉴定,周大鹏、周友生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经过、检查报告单、出入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郭某、周某1、周某2、周某3、彭某、周某4、黄某、周某5、吴某、郁某、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大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周友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6月左右,被告人周友生三兄弟一起建新房,雇请被告人周大鹏为新房扎钢筋,由周友生对建房的具体事宜进行管理。2016年8月31日16时许,周大鹏来到周友生的新房子里找周友生结未结清的工钱,由于周友生对周大鹏的施工不满意,拒绝当日支付,双方便发生争执,在打架过程中,周大鹏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将周友生的头面部打伤,周友生将周大鹏的右手打伤。经鉴定,周大鹏因被人打伤,致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周大鹏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周友生因被人打伤,致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周友生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3月14日,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达成��调解协议,周大鹏与周友生自愿将各自发生的费用互相抵消,并向对方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1)归案说明。证实2016年9月13日,安福县公安局决定对周大鹏、周友生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同时将周大鹏、周友生传唤至横龙派出所接受询问,周大鹏、周友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DR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CT诊断报告书。证实2016年9月1日,周大鹏在安福县人民医院的DR检查报告单,证实其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安福县中医院出入院记录,证实周大鹏于9月3日入院,9月30日出院,中医诊断:骨折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9月30日,周大鹏在安福县中医院的��查报告单,证实其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骨折治疗后复查,一般情况可;2016年9月7日,周友生在安福县中医院入院,于2016年9月29日出院,中医诊断: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气滞血瘀,西医诊断: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6年9月6日,周友生在安福县中医院的CT诊断报告书,证实其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双侧上颌窦炎症(少量)。(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安福县公安局横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周大鹏、周友生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4)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经法院组织调解,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周大鹏与周友生达成调解协议,周大鹏与周友生自愿将各自发生的所有费用互相抵消,并��对方出具了谅解书。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我老公周友生几兄弟先后建新房,要周友生在家管理,周大鹏与四弟周晚生关系好,就请了周大鹏来新房子扎钢筋,因为施工方面的琐事,周友生和周大鹏发生过一些小争执。8月31日16时许,我和周友生在新房里做事,周大鹏来到新房子找周友生,我们没有听见他喊,他打了周友生的电话,说有本事就不要接电话,周友生回道接电话还接错了,周大鹏说要来结扎钢筋的工钱,周友生就说没有扎好,等以后再结,两人争执起来,互相指责,周大鹏拉住周友生的衣领,周友生也拉住周大鹏的衣领,撕扯在一起,周大鹏从地上随手捡起一块砖头,周友生说:“你还敢用砖头打我,有本事你打”,然后还将脸往周大鹏那边凑过去,没想到周大鹏真的��手上的砖头往周友生左耳面部打了一下,当时就鲜血直流,周友生冲上去还手打周大鹏,周友生冲到周大鹏身边,用脚一绊,将周大鹏一把按在地上,用拳头打了周大鹏几下,周大鹏也打周友生,两个人在地上又撕扯在一起,我使劲拉住周友生,要他们都放手,不要打了,他们从地上站起来,周友生在边上捡了一把锄头把子又扔掉了,还去拿了一把锄头追周大鹏,周大鹏被周某1老师的老婆周某2劝走了,我在边上拖住周友生,他就没有再去追了。周友生被周大鹏用砖头打到了左耳面部,鲜血直流,身上也被周大鹏用拳头打伤,周大鹏脸上也有一些擦伤,是被周友生按在地上擦伤的。(2)证人周某1(退休教师)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1日16时许,我看到周大鹏开了一辆车到我隔壁周友生的新屋门口叫周友生下来,说要周友生给他结工钱,周友���就说你把我家的钢筋扎成那样,还想结工钱,要结明年来结,周大鹏说不结工钱就不走了等气话,周友生就从楼上冲到周大鹏面前,用手扯住周大鹏的衣领,周大鹏也扯住周友生的衣领,相互厮打在一起,周友生将周大鹏按倒在地上,他用一只手卡住周大鹏的脖子,另外用脚抵住周大鹏的肚子上,两人在地上厮打,周大鹏拿了砖头将周友生的左脸部打伤了,我看见周友生从地上站起来时脸上流了血,周友生找了一把锄头要去追打周大鹏,周友生的老婆就在边上拖住他,我劝他们不要这样打架,我老婆也劝周大鹏不要再打了,要他赶紧走,周大鹏就从我家旁边的小路上离开了。周大鹏应该是在被按倒在地上时用砖头打伤了周友生的脸,我看到周友生脸上出血了,没有看到周大鹏出血,当时周友生是一手卡住周大鹏的脖子,一手朝周大鹏的胸腹部、肋骨部位打,双腿��住周大鹏的手。(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1日16时许,我看到周友生与周大鹏在周友生新房子的空地上互相撕扯并对骂,周大鹏倒在地上,仰面,周友生则骑坐在周大鹏身上,两个人用拳头互击对方,周友生的妻子也来到他们身边,周友生和周大鹏都站起来了,在地上捡了砖头要打对方,我说都是同村人,不要打架,而我丈夫周某1也在劝说,我叫周大鹏快走不要打架了,周大鹏就从我屋前那条小路走开了。周大鹏是在周友生的新屋里做了扎钢筋的活,要周友生付工资,但周友生对周大鹏做的不满意,因此发生纠纷口角并打架,我看到他们两人侧脸上都流了血。(4)证人周某3(又名周晚生)的证言。证实周友生是我二哥,周大鹏是我的好朋友。2016年5月份,我二哥周友生、三哥周某6和我都一起建新房,��为周某6在外地,我开货车没有时间,我们两兄弟就把建房的事情委托给周友生负责,我想到周大鹏是我朋友,便建议让周大鹏来扎钢筋,周友生同意了,就叫了周大鹏来,由他负责去组织人来做事,我和周大鹏说好我们兄弟三人的三栋新房的扎钢筋工程都由他完成,其他的细节问题及工钱问题都是他和周友生谈好的,我听他们说每完成一层倒好板后再结算一层,之后我听他们双方说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不愉快,我和双方做过工作,他们还是摩擦不断,中途正式提出要换人,周大鹏同意了,因为底下的工程好做些,楼上如果要请过其他人来做,工价可能要高些,周大鹏便同意少结200元工资,让别人来做,当周友生去找别人来做时,周大鹏又打电话给那人说工钱还没结清,不准他们来做,那些人就没有来,周友生要周大鹏他们不要做了,要他们走,周大鹏以前答应让200元工钱,听说要他们走就不让了,一定要全部结清工钱,周友生不同意。周大鹏与周友生打架时,我不在场。(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周大鹏叫了我还有严田两个扎钢筋师傅共四人做了周友生新房三层扎钢筋的活,是周大鹏承接的活,与周友生讲了每层水泥板是四元每平米,梁是四元一米,我们扎好一层就清算面积结一层的工资,周友生都将工资结给了我们,在8月中旬,我们做完了周友生新房子第三层扎钢筋的活,实际算了面积为720元工钱,但当天周大鹏没从周友生手里结到钱,我们就没有发工资,说好过几天从周友生那里结到钱的话再发。过了十多天,周大鹏打电话给我说他去周友生家结工钱的时候两人发生纠纷后打架了,工钱没有结到。第三层工资总为720元,四人平摊为每人180元。(6)证人周某4���证言。证实2016年8月31日16时许,我听到楼下传来周大鹏在隔壁邻居周友生新屋前喊周友生的声音,又传来打架的声音,我往楼下望,周大鹏与周友生两人都站在我家房子左侧屋角处,周友生的妻子郭某在拖周友生,两人好像刚打完架,我下楼后看到周大鹏从门前经过走了,周友生的左脸上流了血。(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1日16时许,我听到旁边周友生正在新建的房子那传来吵架声,我看到周大鹏走到我家大门口,周友生嘴里说着:“你拿砖头打我,我要打回你”,手里拿了把锄头跟在后面,我赶紧拦住周友生缴下他手里的锄头交给了周友生的妻子,当时周大鹏身上很脏,周友生左脸上有一些血。(8)证人周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31日16时许,我看到周友生的新屋前站着周友生、周大鹏,周大鹏身上沾满泥巴非常脏,周友生左脸上有点血。(9)证人吴某(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室主任)的证言。证实我通过阅安福县人民医院的DR片,发现周大鹏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是完全性骨折,依据此我做出了周大鹏伤情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司法鉴定过程与医生治病过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医院的报告单只是作为医生临床治疗的依据,它不需要做出完全或者不完全之类的详细描述。(10)证人郁某(安福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医师)的证言。证实周大鹏是2016年9月1日上午在我院由我亲手做的DR检查,周大鹏的伤情是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这个可以确认无疑。我们临床医生出具阅片报告只是作为一个治疗的参考和指导意见、信息,作出结论性鉴定是要相关鉴定人员作出具体的鉴定意见,我们在临床检查时���般不会写是否完全性骨折或怎么样,一般都描述为骨折。(11)证人王某(安福县中医院骨伤科医师)的证言。证实周大鹏2016年9月份因右手掌骨骨折在我院住院治疗,我是他的主治医生,周大鹏的入院病历显示,他是9月3日来我院骨伤科住院治疗的,根据DR检查报告,周大鹏是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因需要手术治疗,所以就入院了。从我们专业角度来看,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与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虽然描述不同,在做出DR阅片报告时,如果描述为骨折,意思就是完全性骨折,如果没有完全骨折,医生就会有另外的描述,如骨裂,小孩的骨头有点弹性、韧性,损伤时可能会存在不完全骨折的情况,我们描述为青枝骨折,成人的骨头就不可能了,要就不骨折,描述为骨折就是完全性骨折。我在为周大鹏做手术时,发现他的伤势为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也就是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这个可以确认。3、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周大鹏的供述。供述我和周友生的弟弟周某3是多年的朋友,周某3要我去帮他兄弟三人的新房扎钢筋施工,我给周友生家兄弟三人的三栋房屋做扎钢筋施工,我主要是请彭某及另外两个严某做事,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我们做完一层就结一次工钱。我和周友生约好扎梁子的钢筋是4元一米,楼板平面是4元一个平方,施工过程中,周友生提出了一些问题,说做的不好要换人,我解释了,他不听,我同意不做了,做完周友生那一层结完账就另请他人,至今周友生还欠我一层的工钱共720元没有结清。2016年8月31日15时许,我到周友生家新房去找他结工钱,我们在门口发生争执,周友生冲过来将我的脖子卡住,我也伸手去还击他���他将我按倒在地上,一手卡住我的脖子,我就用右手朝他头上身上还手打他,周友生就用他的左手来按我的右手,扳住我的右手拇指往地上,我脖子被卡住很难受,我使劲挣脱他扳住我的右手,随手在地上摸到了一块砖头朝他左脸部打了一下,砖头就掉地上了,周友生被我打了一砖头后松了手,站起来去找一根柴来打我,被周友生他老婆等人拉住,我也被周某1老师的老婆叫住,要我赶快离开。打架时,周友生扳我右手的目的是要控制住我,他一手卡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在地上,我就用右手挥拳朝他头上、身上还击,他被我打了,就按住我的右手,使劲扳住我的右手拇指,我强行挣脱后就随手摸了一块砖头打了他左脸部一下,打他的时候我已经挣脱了他的控制,但是砖头还是打了他的脸部一下后掉落在地上。我挣脱周友生扳住我的拇指时就有痛,但当时打架也没很���感觉,我用砖头打他的时候也握得不是很紧,所以就脱了手,打完架后我才感觉右手拇指处很痛,我到县人民医院拍了片子,片子显示我右手拇指骨折,9月3日到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去鉴定,后来医生看了说要住院治疗做手术,我就到中医院骨科治疗并在中医院做了手术。(2)被告人周友生的供述。供述2016年过完清明节以后,我回家里建房子,刚好我三弟周某6、四弟周某3也要建新房,他们都有事,就委托我在家负责施工,周某3说和他玩得好的周大鹏是扎钢筋的,我便同意请周大鹏,我和周大鹏谈妥了工钱及结算方式,之后我和周大鹏因给新房扎钢筋的事发生了一些不愉快。我和周大鹏口头约定扎梁子的工钱为4元每米,楼板的工钱为4元每平方米,结算方式是每倒了一层楼就结完这层的工钱。8月28日,我家倒模板之前,我把已经做完的工资���给了周大鹏,还有200元没有给他,我说如果以后请别人做以后的工程,别人会多要工钱,该损失要周大鹏承担,周大鹏同意后又反悔要我结清工钱。8月31日下午,周大鹏到我新房子找我结工钱,我当时和老婆郭某在楼上,我接到他的电话,说有本事不要接电话,我说接电话还接错了,我往下看到周大鹏在周老师房子边上,他说叫了我好几句,我说没有听到,我来到楼下用手指着周大鹏说你还想怎么样,周大鹏突然冲上来抓住我的衣领,我也抓住他的衣领,互相撕扯扭打,周大鹏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砖头,我说还敢用砖头打我,我心想他不敢真打,我将脸放低了凑过去,没想到周大鹏用手里的砖头朝我左脸拍了一下,我脸上火辣辣的痛,还流血了,我冲上去抱住他的脖子,把他按倒在地,用双手按住他的双手,用膝盖压住周大鹏的腹部,把他控制住,他用脚踢我,我就用左手使劲的按住他拿砖的右手,防止他再打我,将他手里的砖头扔在地上。我主要是脸上受伤,我打了对方的胸腹部,我不清楚周大鹏的右手具体是如何受伤的,我觉得是我去抢砖头的过程中导致他手受伤的,抢砖头时,我们两人都倒在了地上,我一只手压住了周大鹏拿砖头的手,另一只手按住了周大鹏的胸部,我人在上周大鹏人在下,我还用膝盖顶住了周大鹏的腹部,周大鹏看到我左脸流血了,就松手了,我也松手了,我俩都站起来后,他还想打,我就跑到新屋里拿了一把锄头想打他,被我老婆拉住了,周大鹏也在隔壁邻居周某2的劝说下离开了。4、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周大鹏因被人打伤,致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周大鹏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周友生因被人打伤,致左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周友生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9月14日9时20分至10时45分,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安福县横龙镇横龙村周友生新屋建筑工地,周友生新屋正前方是一块空地,空地上堆有建筑用的砖头、砂石等材料,右侧为周某1房屋,打斗发生在周友生新屋正前方堆放建筑材料的空地上。6、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安福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对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进行社区矫正。上述证据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认为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所查明的事实。以上证据均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对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将双方的各项费用予以抵消,并均表示谅解对方,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周大鹏、周友生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大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友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润生代理审判员 彭颖如人民陪审员 彭雪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