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旺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怡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旺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武夷山市怡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704号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旺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刘信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贵良,该公司员工。被告:武夷山市怡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旺信,总经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旺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怡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旺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旺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旺隆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玉尘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