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异议人董豪与申请执行人杨晓东、被执行人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豪,杨晓东,李功,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36号异议人:董豪。申请执行人:杨晓东。被执行人:李功。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与被执行人李功、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4)德城执字第104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异议人董豪为本案被执行人,异议人董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鲁1402执异1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董豪的执行异议申请。异议人董豪不服,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7年3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执复2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执异115号执行裁定书,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以(2017)鲁1402执异36号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董豪称,我不是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股东,更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鲁北公证处关于(2013)德鲁北证民字第774号公证书严重违法,不能证明我是山秀公司的股东。因此,请求贵院裁定董豪从(2014)德城执字第104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中撤销,停止对董豪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东辩称,董豪是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董豪抽逃出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德城区人民法院追加董豪为被执行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请求贵院驳回董豪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李功辩称,董豪是我姐夫,2011年11月我负责筹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是我在董豪没有到场和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工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2013年6月我携鲁北公证处公证员王强到北京找董豪就转让股权一事进行公证,另公司注册资金是到位的,公司并没有抽逃资金。本院查明,2013年甲方杨晓东、乙方李功、丙方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丁方王强四方签订《借款协议》:一、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43万元用于周转,丙丁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六、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德州市鲁北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乙方和丙方自愿放弃诉权并同意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上述协议,由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以(2013)德鲁北证经字第268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进行了公证。2014年6月7日,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作出(2014)德鲁北证经字第109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为李功、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43万元、逾期违约金47988元以及申请执行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档案: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申请设立。《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章程》第三条公司名称: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353省道以南;……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200万元;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郭金剑以货币形式出资200万元,占全部出资的20.00%,首次以货币形式出资40.00万元;董豪以货币形式出资800万元,占全部出资的80.00%,首次以货币形式出资160.00万元,剩余资金自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2年内缴足。2011年10月19日德州天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德天会设验字(2011)第268号《验资报告》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载明:一、基本情况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郭金剑、董豪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三、审验结果截至2011年10月18日止,贵公司已经收到郭金剑、董豪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20%。(一)、郭金剑首次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0.00万元,于2011年10月18日缴存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筹)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809050101421001479账号内。(二)、董豪首次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6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60.00万元,于2011年10月18日缴存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筹)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809050101421001479账号内。2012年1月10日德州天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德天会变验字(2012)第4号《验资报告》附件3:验资事项说明载明:一、基本情况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系由董豪、郭金剑共同出资组建的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取得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371400200019005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出资为第2期,出资额人民币800.00万元,本次变更后实收资本增加至100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变。三、本次出资的审验结果截至2012年1月9日止,贵公司已经收到董豪、郭金剑第2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一)、董豪第2期缴纳的出资额人民币64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80.00万元,于2012年1月9日缴存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809050101421001479账号内……(二)郭金剑第2期缴纳的出资额人民币16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0万元,于2012年1月9日缴存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809050101421001479账号内……。德州市鲁北公证处(2013)德鲁北证民字第774号申请人董豪的公证卷宗关于《委托书(签名)公证谈话、告知笔录》载明:董豪自称持有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800万元股份(占注册资本的80%),因事务繁忙故全权委托李功(身份证号371481197612060052)代为办理其在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一切事宜和行使股东权利等事宜……。另查:2011年10月18日,自付款人李功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51810005411316转入收款人董豪德州银行809160199001002039账户160万元。当日,又自付款人董豪德州银行809160199001002039转入收款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德州银行809050101421001479账户160万元,2011年10月19日德州天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成后,2011年10月26日通过网银转账将其中的100万元自付款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德州银行809050101421001479账户转入收款人李功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51810005411316账户中。本院认为,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证明董豪系被执行人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德州市鲁北公证处(2013)德鲁北证民字第774号申请人董豪的公证卷宗关于《委托书(签名)公证谈话、告知笔录》亦表明董豪系持有山东山秀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800万元股份的股东,因此,异议人董豪关于请求本院裁定董豪从(2014)德城执字第104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中撤销并停止对董豪执行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董豪关于请求本院裁定董豪从(2014)德城执字第1043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中撤销并停止对董豪执行的请求的异议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胡 新 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飞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