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某某、某市监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伟海,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6行初14号原告游伟海,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龙山路555号。法定代理人陈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帅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倪晓婷,该局工作人员。原告游伟海不服被告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伟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游伟海负担。审判员 崔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盛欣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