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栾金魁与蓝日添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金魁,蓝日添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746号原告:栾金魁,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蓝日添,男,汉族,年龄不详,住肥东县。原告栾金魁诉被告蓝日添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3月27日,原告栾金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栾金魁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邹群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