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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栾金魁与蓝日添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金魁,蓝日添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1746号原告:栾金魁,男,汉族,1963年11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蓝日添,男,汉族,年龄不详,住肥东县。原告栾金魁诉被告蓝日添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7年3月27日,原告栾金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栾金魁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驭 风人民陪审员  纪雪梅人民陪审员  邹群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