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亚卫与汝州市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张鲁庄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卫,汝州市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张鲁庄居民委员会,姚秀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378号原告:张亚卫,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住所地:汝州市城垣路风穴办事处院内。负责人:魏俊涛,男,系该指挥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红,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杰,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张鲁庄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张鲁庄南边。法定代表人:张志国,男,系该居委会主任。第三人:姚秀花,女,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亚卫与被告汝州市风穴路街道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张鲁庄居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姚秀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张亚卫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亚卫撤诉。审判员 杜红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