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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与杨雍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杨雍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43号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黄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志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登国,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雍梓,男,1992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雍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鸿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