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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志全与苗玉杰、卫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全,苗玉杰,卫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722号原告:李志全,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苗玉杰,又名苗小旺,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卫文平,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李志全与被告苗玉杰、卫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李志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志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李志全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