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郑思影与宗瑞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思影,宗瑞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536号申请执行人:郑思影,女,1971年11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徐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宗瑞侠,女,1970年9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徐州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郑思影与被执行人宗瑞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5500.2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宗瑞侠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1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宗瑞侠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3、2016年11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宗瑞侠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宗瑞侠名下无房产登记。4、2016年1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宗瑞侠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7年4月19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