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288江苏沃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288号原告江苏沃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保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沃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亿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沃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沃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