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曾德舟、江小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曾德舟,江小辉,曾维民,黄爱兰,江文根,彭菊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5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住所地:醴陵市左权北路1号。负责人:帅亮,行长。被告曾德舟。被告江小辉。系曾德舟之妻。被告曾维民。被告黄爱兰。系曾维民之妻。被告江文根。被告彭菊兰。系江文根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与被告曾德舟、江小辉、曾维民、黄爱兰、江文根、彭菊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以被告曾德舟、江小辉目前已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谢 斌人民陪审员 陶维寿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西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