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崇文与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文,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99号之一原告:王崇文,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叶伟林。原告王崇文与被告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8日向王崇文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崇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崇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王崇文承担。审 判 长 顾炳木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