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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崇文与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文,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199号之一原告:王崇文,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叶伟林。原告王崇文与被告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28日向王崇文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王崇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崇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王崇文承担。审 判 长  顾炳木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