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昆鹏与李亚红、高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昆鹏,李亚红,高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2民初120号原告张昆鹏,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李亚红,男,1976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通许县。被告高新红,女,197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原告张昆鹏诉被告李亚红、高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昆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亚红、高新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昆鹏诉称,2013年12月27日,被告李亚红借原告现金5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期限届满后,被告李亚红未能归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李亚红予以推诿,高新红系被告李亚红之妻,原告无奈,只得诉讼至贵院,请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0000元(月利率2分,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3、请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亚红未到庭、未答辩。被告高新红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被告李亚红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李亚红于当日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据显示“今借到张昆鹏人民币伍万元正(小写)50000.00元已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借款人李亚红,借款人保证与2014年2月26日前归还,逾期将按本金的日千分之三加收利息。借款人李亚红,身份证号:,2013年12月27日”。原告张昆鹏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李亚红。另查明,二被告于199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7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亚红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李亚红应向原告张昆鹏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原、被告约定逾期将按本金的日千分之三加收利息,超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按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9月27日,共计13000元。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李亚红、高新红应对该笔借款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亚红、高新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昆鹏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3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昆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亚红、高新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宇审 判 员 时利娜人民陪审员 高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山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