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王长松、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松,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兴隆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李建坤,黄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93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松,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138号增2号军星名苑2-4-101号,办公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银都大厦B座6楼。组织机构代码:76432111-1。法定代表人李建坤,董事长。被执行人兴隆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挂兰裕镇挂蓝裕村。组织机构代码:58693536-3。法定代表人田旭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建坤,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黄妍,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警备区第二幼儿园退休员工,住天津市��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松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兴隆县合兴矿业有限公司、李建坤、黄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